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50元/人。
2.住院补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元,补偿比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60元, 补偿比一档70%、二档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60元,补偿比一档65%、二档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60元,补偿比一档55%、 二档60%;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为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3.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 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5种: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 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
4.重大疾病门诊: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3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重大疾病门诊视同住院医疗待遇。
5.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分段报销。
6.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理赔顺序先基本,再大病,后补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分段报销, 住院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住院封顶线: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重大疾病门诊)封顶线:一档16.5万元/人, 二档20万元/人。 一个参保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门诊)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人,二档40万元/人。
2.住院补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元,补偿比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60元, 补偿比一档70%、二档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60元,补偿比一档65%、二档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60元,补偿比一档55%、 二档60%;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为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3.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 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5种: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 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
4.重大疾病门诊: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3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重大疾病门诊视同住院医疗待遇。
5.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分段报销。
6.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理赔顺序先基本,再大病,后补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分段报销, 住院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住院封顶线: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重大疾病门诊)封顶线:一档16.5万元/人, 二档20万元/人。 一个参保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门诊)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人,二档40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