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时报销 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政策报销支付的医疗费, 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二)非即时报销 参保人员在未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 外出务工人员费用报销可延长至次年的2月28日。
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财政(或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报销联)和出院证明;
3.费用汇总清单(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银行卡复印件;(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需提供)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宫外孕提供结婚证;
5.体内植入材料需附产品合格证;
6.外伤病人须复印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并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同时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村组)盖章确认的外伤证明(外伤调查表);
7.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且不能即时结算的病人,须复印住院病历全套并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8.转诊病人须提供转诊审批表;
9.外出务工的病人提供务工单位务工证明,长期居住外地的病人提供居住地社区证明;
10.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提供《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明细表》、《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 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申报结算表(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字);
11.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还需复印发票、出院证、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卡号。
办理时限:1.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报账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2.住院报账最迟不超过次年的2月28日。逾期不予报销。
(二)非即时报销 参保人员在未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 外出务工人员费用报销可延长至次年的2月28日。
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财政(或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报销联)和出院证明;
3.费用汇总清单(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银行卡复印件;(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需提供)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宫外孕提供结婚证;
5.体内植入材料需附产品合格证;
6.外伤病人须复印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并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同时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村组)盖章确认的外伤证明(外伤调查表);
7.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且不能即时结算的病人,须复印住院病历全套并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8.转诊病人须提供转诊审批表;
9.外出务工的病人提供务工单位务工证明,长期居住外地的病人提供居住地社区证明;
10.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提供《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明细表》、《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 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申报结算表(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字);
11.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还需复印发票、出院证、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卡号。
办理时限:1.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报账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2.住院报账最迟不超过次年的2月28日。逾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