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享受范围:户籍在本区范围内,户籍为农村或城镇享受低保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政策标准:凡独生子女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年起,每年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20 元(从2013年起执行此标准),直到独生子女18 周岁次年止。
办理条件: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

办理流程: 
(1)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夫妇,当年12 月31 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上报对象进行核准审批,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人数报省、市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4)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

(特别说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办工作已于2016年7月31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以上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子女超过18周岁,原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可申请补办,补办时间暂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