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享受对象: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
政策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办理条件: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办理流程:个人申报、村级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乡级调查、乡级初审、区级复查审批,省市抽查备案。
(1)窗口申报:符合享受范围和办理条件的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交所需申报资料。
(所需资料:申报人本人及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 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子女残疾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询问:受理人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如不齐全发放《补充材料告知书》; 受理人询问对象基本情况、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等情况,如不符合发放《不受理告知书》。
(3)信息采集:受理人在“四川奖扶、特扶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对象信息,并打印《申报表》2份; 申报人核对《申报表》无误后签名、盖指模并口头告知申报人申报受理完毕。
(4)村委会对申报受理对象进行评议。
(5)乡镇组织调查、初审。
(6)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7)对审批同意人员实行打卡发放。
(8)每年12月底前对已享受对象进行年审,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 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