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眉山市农村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后,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政策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其母亲从40周岁起、其父亲从45周岁起,每人每年一次性领取600元扶助金, 直至女年满49周岁与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对独生子女罹患十类重大疾病类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扶助金。
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籍在眉山市范围内;
2、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未曾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办理流程:个人申报、村级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乡级调查、乡级初审、区级复查审批。
(1)窗口申报:符合享受范围和办理条件的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交所需申报资料 (所需资料:申报人本人及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2)审核询问:受理人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如不齐全发放《补充材料告知书》; 受理人询问对象基本情况、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等情况,如不符合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3)村委会对申报受理对象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评议。
(4)乡镇组织调查、初审。
(5)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6)对审批同意人员实行打卡发放。
(7)每年12月底前对已享受对象进行年审,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政策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其母亲从40周岁起、其父亲从45周岁起,每人每年一次性领取600元扶助金, 直至女年满49周岁与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对独生子女罹患十类重大疾病类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扶助金。
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籍在眉山市范围内;
2、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未曾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办理流程:个人申报、村级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乡级调查、乡级初审、区级复查审批。
(1)窗口申报:符合享受范围和办理条件的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交所需申报资料 (所需资料:申报人本人及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2)审核询问:受理人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如不齐全发放《补充材料告知书》; 受理人询问对象基本情况、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等情况,如不符合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3)村委会对申报受理对象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评议。
(4)乡镇组织调查、初审。
(5)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6)对审批同意人员实行打卡发放。
(7)每年12月底前对已享受对象进行年审,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