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参保对象为眉山市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部分或全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 参保对象按“一个项目、一宗土地、一批次参保人员”确定,实行自愿参保,确保应保尽保。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的,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数量由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确定,应按被征地农民人口年龄结构比例, 兼顾超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和未超龄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核定超龄及未超龄人员的参保比例。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移民安置的,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缴费标准
(一)老征地农转非人员
2008年12月31日(含)前已征地,符合参保条件的超龄人员,以2007年度省平均工资21312元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 一次性补缴38362元(其中:个人承担15345元,征地单位承担23017元)。2008年12月31日(含)前已征地,符合参保条件的未超龄人员, 参保时可从2007年7月1日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缴费。如从2007年7月1日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并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其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能达到15年的,允许在参保时按从2007年7月1日起计算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以对应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按20%计算。按此办法参保后,由区财政按每缴费1年补贴200元, 最高不超过15年的补贴资金,在个人缴费时按年抵减。
(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征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超龄人员,其缴费标准:按批准征地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由征地单位从征地成本中承担60%,参保个人承担40%。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征地,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超龄人员,可根据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的缴费年限办法, 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经费来源与当期征地超龄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征地单位按实际补缴年限补贴, 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三、资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征地单位共同承担。参保费用核算后,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承担。 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四、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五、养老金计算公式
养老金的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体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独子优待等)。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国发﹝2005﹞38号)。
3.增发养老金(独生子女)=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0.1%。
注: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省平均工资÷12个月。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六、死亡待遇
(一)个人账户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三)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