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改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内容不变
二、缴费标准中内容更改为:进行参保,可任选一档参保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为第一档180元/人/年,第二档260元/人/年。
补充医疗: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个人缴费为50元(代收)。
三、政策标准内容更改为:
1、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10%,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报销比例20%,20000-100000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30%,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50%,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50元/人。
2、基本医保按第二档缴费并参加补充医保人员患2类门诊:单次2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10%,8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50%,与2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住院待遇共享封顶线,一档33万,二档40万。
惠民政策中的政策标准: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00元/人。补助取消药品加成后调增诊疗费部分 。2.住院补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元,补偿比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60元, 补偿比一档75%、二档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60元,补偿比一档70%、二档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60元,补偿比一档60%、 二档65%;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为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封顶线一档16.5万元/人,二档20万元/人。
3.特殊疾病门诊:1类门诊特殊疾病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按限额8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痛风;按限额12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精神类疾病、糖尿病(1型2型)、心脏病、脑卒中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以上、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按限额20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2类:2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为8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期、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2类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原则上参保病人选定一家市内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不得随意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内其他医院或市外治疗的严格执行转诊转院手续并重新备案。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病人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可选择一家居住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大病保险待遇:所有参保人员享受的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分段报销。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患2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2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起付标准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80%。
四、保险所需材料不更改。